
2022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物權的追及效力
2022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又稱為物權的追及權,是指物權成立后,其標的物無論輾轉于何人之手,物權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該物。物權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這種情況中:當標的物由無權處分人轉讓給第三人時,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物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物權在此種情況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屬于物上請求權的一種形式。
物權的追及效力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物權法為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對物權的追及效力設有很多限制,例如我們所講到的善意取得制度,當善意第三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時,原所有人無權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只能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還例如《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根據本條規(guī)定分析得出,抵押人對其所有的抵押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而不需要經過其他人的同意。如果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設立抵押權時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不得轉讓抵押財產,那么抵押人不能轉讓抵押財產,但是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即無論抵押財產轉讓到哪里,也無論抵押財產的受讓人是誰,抵押權人對該抵押財產享有抵押權,在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成就時,可以追及該抵押財產并就抵押財產進行變價和優(yōu)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