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公共基礎知識民法典之居住權解讀
民法典有許多新增的知識點,今天就對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權為大家進行解讀。
一、居住權的含義及特征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解讀:居住權人對房子有使用權,但沒有所有權;居住權是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設立的物權,具有人身性。
二、居住權的設立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解讀:居住權設立第一種方法:書面合同+登記
比如小明與小紅是夫妻,小明有一套婚前房屋,為了小紅的生活有一個可以住的地方,在此房屋上兩人簽訂合同設立居住權,并辦理了登記。在這里考生們一定要注意,居住權因登記而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1.居住權與房屋租賃不一樣,小紅不是租房,不需要付租金。
2.小明愿意為小紅設立居住權,這是一種恩惠行為,因此居住權不可轉讓。
3.居住權人對房屋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不享有收益的權利。一般小紅不能將房屋用于出租等營利活動。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
解讀:居住權第二種設立方法:遺囑設立。比如李大爺喪偶后與一保姆長期同居,李大爺設立遺囑:自己的房屋由獨生女兒明明繼承,同時為了自己死后保姆有居住的房屋生存,為保姆設立居住權。李大爺死后,保姆擁有占有、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二、期限及消滅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span>
解讀:設立居住權可以明確具體期限,例如20年、30年等。小明和小紅的書面合同中約定居住權30年。
也可以約定直至居住權人死亡,比如李大爺為保姆設立居住權約定期限是至保姆死亡。但居住權消滅后要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注銷之后居住權才算是正式消滅。注銷這個程序大家不要忘記。
大家對于居住權有了一定的了解,居住權的適用對我們的生活確有一些好處。比如父母將房產過戶給子女的同時為自己設立居住權,避免自己老無所居;或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花掉一生的積蓄,可以在房子上為自己設立居住權,避免被子女“掃地出門”;離婚時一方為困難一方設立居住權;再婚老人去世后為老伴設立居住權,避免老伴無家可居;或獨居老人為家庭長期服務者(如保姆、遠房親戚、長期照顧自己的親朋、鄰居等)設立居住權等。當然也并不是說居住權的設立帶來的都是好處,也會產生一些其他問題,比如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該如何執(zhí)行,購買二手房之前如何查詢房屋是否設立了居住權等。這些也是現(xiàn)實需要考慮的問題。
民法典中的居住權就講到這里,同學們學會了嗎,希望這次的介紹對大家有所幫助。